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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原因易导致英文商标被驳回呢?

作者:平凉捷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7-02 09:02:05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想让自己的品牌更洋气,因而纷纷注册英文商标。然而,注册英文商标绝非易事。很多英文商标因为各种问题都被驳回了。到底哪些原因易导致英文商标被驳回呢?来看看平凉商标注册的介绍:

1、商标含义存在负面影响《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亦不得申请为注册商标。因此,我们在注册英文商标时,不可将格调低下,不符合我国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申请为商标。案例:泛思斓荻 FANCY LADY曾在第25类(服装鞋帽)申请成为注册商标。FANCY LADY在英文中具有特定含义,是情妇的意思。显然,此商标的中文含义容易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商标局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2、含有国家名称或著名城市名称《商标法》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案例:GENEVA LIONS曾在第25类(服装鞋帽)申请成为注册商标。该商标中的英文GENEVA译为日内瓦,而日内瓦是瑞士著名的旅游城市,在全球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属于公众只晓的外国地名,违背了《商标法》关于外国地名不得注册成为商标的规定,所以商标局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3、英文 图形与英文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是一种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因此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类别中不允许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否则商标作用将丧失。商标局在审查组合商标时,会审查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只要有一个构成近似,商标整体就会因近似而被商标局驳回。案例:YIBIYI曾在第25类(服类鞋帽)申请注册英文YIBIYI 图形的组合商标。其中的YIBIYI与他人在第25类注册的在先商标YIBIYI构成近似,因此商标局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4、英文商标含义易造成误认《商标法》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带有欺骗性质的商标若被用于商业活动中,容易让相关消费者误认或混淆,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案例:壹周 BEER曾在第33类(酒精饮料)申请成为注册商标。该商标中BEER中文含义为啤酒,而第33类(酒精饮料)中并未包含啤酒这个小项。最终,商标局以该商标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为由,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在申请英文商标前,需提前做好商标查询工作,建议大家来社标网免费进行商标查询,避免自己申请的英文商标因为上述原因而被驳回。

在很多情况下,如果我们自己申请商标,可能需要很长时间的处理,而且相关材料很多,所以很多人会选择转让他人的商标。接下来,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思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商标转让权?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设定程序和条件,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人应当同时转让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商标不同时转让的,商标局应当通知注册人限期改正。注册人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注册商标转让核准后,应当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商标转让应遵循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任何一方应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因其他原因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得将注册商标作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幌子。允许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货物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货物的原产地。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否则,许可人有权中止商标权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商标注册地内,不得将其转让的商标用于与受让人类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但与受让人订立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的除外。否则,受让人有权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对原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商标转让人提起诉讼。被许可人通过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专用商标使用许可的,许可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如果被许可人通过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非专用商标使用许可,许可人不仅有权使用自己的商标,还可以向任何第三方颁发相同的非专用商标使用许可。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除商标权人即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明确授权外,不得允许其他第三人自行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调解或者仲裁解决。如果上述方法均无效,则应通过诉讼最终解决争议。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争议通过诉讼解决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个已经被经营了多年的品牌或者已经被相关公众认可了的品牌能否取得商标注册,对任何企业来说都至关重要,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决定某企业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因此,在处理驳回的复审问题上,应当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来做商标注册的复审工作:

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原因的分析商标局驳回申请注册的商标,原因是有多方面的。可能基于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可能基于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可能基于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等等。而对于一个经营了多年品牌的企业来说,申请商标得不到注册,对该企业的打击往往是致命的。故企业在收到商标局邮寄过来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时,首先必须要做的就是认真分析商标被驳回的原因,进而思考是否还有回转的余地,再作出是否提起复审的决定。

二、寻找法律依据在确定商标驳回通知书上所阐述的驳回理由并不成立,而又还想取得商标专用权时,就应该积极准备向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提起复审必须以相关法律依据为支点,应当细到申请注册商标的详细信息、引证商标注册的情况、驳回复审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商标近似的判断等方面,可以参照《商标法》《商标实施条例》《关于民事商标问题纠纷解释》《商标评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准备证据材料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应当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在驳回申请注册的商标复审案件中,需要的证据有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审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不相同不类似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注册的商标具有显著性的证据;其它需要的证据。在证据材料的准备上应尽可能的充分,尽可能证明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

四、提起复审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商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因此必须留意收到商标局邮寄过来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信封上所加盖的当地邮局邮戳的时间。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所以申请人邮寄资料时,务必确保邮局所加盖的是邮寄当天的日期,并且足够清晰。

第二,关于申请人商标显著性的判断。申请人应当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已经取得了文字或图形之外的特定含义,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具有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第三,关于商标近似的判断。申请人必须充分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充分论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存在近似。申请人还可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并未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此进一步论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存在近似。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维护著作完整权等人身权的维护期不受约束。  

(2)公民的著作,其宣布权和著作权法规则的14项财产权的维护期为作者毕生及其逝世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逝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协作著作,截止于最终逝世的作者逝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著作、著作权(署名权在外)由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享有的职务著作,其宣布权和著作权法规则的14项财产权的维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著作初次宣布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著作自创造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宣布的,本法不再维护。 

(4)影片著作和以类似摄制影片的办法创造的著作、拍摄著作,其宣布权和著作权法规则的14项财产权的维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著作初次宣布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著作自创造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宣布的,著作权法不再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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